福建省出台十条措施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提出对辖区内尚未取得设立许可的已建养老机构,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等情况,经鉴定后实施分类处置。排查鉴定工作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排查鉴定工作完成后,按照“属地管理、业主负责、分类处置、限期完成”的要求,许可一批、整改一批、搬迁一批。通过这一轮排查、鉴定、处置后,未经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接收老年人入住。
为解决新建养老机构规划缺失、用地难、审批手续不规范等问题,通知要求各市、县政府编制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经济型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属于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养老机构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整体自持,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分割出租、转让、抵押。
为盘活用好乡镇敬老院,通知明确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社会组织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乡镇敬老院,优先保障特困人员入住需求。根据每所乡镇敬老院消防等设施改造成本核算,明确今、明两年对乡镇敬老院床位使用率达到50%以上的县(市、区),省级财政分别按30万元、20万元标准分档给予一次性奖补。
通知还明确将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从2018年起,对上一年度投入运营的护理型床位提高补贴标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标准从每床2000元/年提高到2400元/年;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按上述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今年起,对入住养老机构的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方式发放。